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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吳若萍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振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都會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0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參佰貳拾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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