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95號原 告 簡麗虹 謝麗容 馮淑雯 林冠宇 周相儀 被 告 林軒即林潤蘭 郭湘即雷音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臺東縣臺東市,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