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郭麗萍
- 當事人王玉蘭、生揚環境清潔有限公司、玉山首邸大廈管理委員會、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沈榮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13號原 告 王玉蘭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生揚環境清潔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培華 訴訟代理人 陳采彤 王啓同 被 告 玉山首邸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煥華 被 告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勳 被 告 沈榮貴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忠佑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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