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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13號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13號

原告
王玉蘭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生揚環境清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培華
訴訟代理人
陳采彤
訴訟代理人
王啓同
被告
玉山首邸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煥華
被告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勳
被告
沈榮貴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忠佑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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