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13號
- 原告
- 王玉蘭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杰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生揚環境清潔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培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采彤
- 訴訟代理人
- 王啓同
- 被告
- 玉山首邸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煥華
- 被告
-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承勳
- 被告
- 沈榮貴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柯忠佑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