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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郭麗萍

  • 當事人
    王玉蘭生揚環境清潔有限公司玉山首邸大廈管理委員會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沈榮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13號原   告 王玉蘭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生揚環境清潔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培華 訴訟代理人 陳采彤 王啓同 被   告 玉山首邸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煥華 被   告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勳 被   告 沈榮貴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忠佑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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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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