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王玉蘭、生揚環境清潔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13號 原 告 王玉蘭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被 告 生揚環境清潔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培華 訴訟代理人 陳采彤 複代理人 王啟同 被 告 玉山首邸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煥華 被 告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勳 被 告 沈榮貴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忠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生揚環境清潔有限公司、陳培華、玉山首邸大廈管理委員會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生揚環境清潔有限公司、陳培華、玉山首邸大廈管理委員會連帶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