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13號
- 原告
- 王玉蘭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杰律師
- 被告
- 生揚環境清潔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培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采彤
- 複代理人
- 王啟同
- 被告
- 玉山首邸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煥華
- 被告
-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承勳
- 被告
- 沈榮貴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柯忠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生揚環境清潔有限公司、陳培華、玉山首邸大廈管理委員會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生揚環境清潔有限公司、陳培華、玉山首邸大廈管理委員會連帶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