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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13號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王玉蘭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被告
生揚環境清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培華
訴訟代理人
陳采彤
複代理人
王啟同
被告
玉山首邸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煥華
被告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勳
被告
沈榮貴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忠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生揚環境清潔有限公司、陳培華、玉山首邸大廈管理委員會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生揚環境清潔有限公司、陳培華、玉山首邸大廈管理委員會連帶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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