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38號
- 原告
- 懷德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盧惠華
- 訴訟代理人
- 李仲平
- 被告
- 許馨月
- 被告
- 尤健燁
- 被告
- 兼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尤宏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零捌拾柒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3108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見支付命令聲請狀),訴訟進行中,嗣變更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31087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53頁),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所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尤宏洋自98年11月5日起,擔任原告展業服務人員,行銷襄理比照領導主任,被告許馨月、尤健燁擔任尤宏洋之連帶保證人,尤宏洋於任職期間內招攬保險人為訴外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尤宏洋於105年4月11日離職後,詎尤宏洋於任職期間內所招攬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保單號碼、保險名稱、要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日之20年期保單10份,各要保人陸續向原告申訴要求註銷保單。因尤宏洋已領第1年及續期佣金,如果舊客戶註銷保單,尤宏洋就需返還全部的佣金,如果舊客戶減縮變更保單金額及年限,尤宏洋需返還的佣金金額就可以少一些,故原告聯繫尤宏洋處理,由尤宏洋出面與各要保人溝通後,各要保人決定減縮變更保單金額及年限如附表所示,原告就把各要保人溢繳之保費先退還各要保人。各保單金額及年限減縮後,尤宏洋應領之各保單佣金減少,尤宏洋溢領之各保單第1年佣金如附表所示共計231087元,尤宏洋迄今仍未返還原告,為此起訴請求被告尤宏洋、許馨月、尤健燁連帶返還231087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辯稱:於尤宏洋離職後,有在職人員向尤宏洋原招攬之保戶聲稱是接手之服務人員,並提供代為檢查保戶之前所購買保單服務,向保戶聲稱當時有更短年期之保單未辦理,為何會辦理20年期保單,致保戶心生不平,保戶以電話向尤宏洋提出抗議。離職後原告有答應讓尤宏洋去向舊保戶談,尤宏洋跟保戶講當初為何招攬20年期的保單,保戶聽了尤宏洋的說明後才願意以縮小保額方式處理,尤宏洋也有跟這些保戶講聲明書的內容,這些保戶簽聲明書時尤宏洋都在場。尤宏洋於在職第2年期間,已向原告反映同仁招攬方式,原告均避重就輕帶過,違反管理監督之責等語。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被告尤宏洋邀同被告許馨月、尤健燁為連帶保證人,於98年11月5日與被告簽訂壽險承攬合約書,該合約書之前言記載「緣甲方(即原告)為經營銷售人身保險及其他相關保險業務需要,茲委任乙方展業服務人員,乙方(即被告尤宏洋)同意接受上開承攬,雙方並同意依下列條款成立合約」,系爭合約書第4條約定「報酬之給付與返還:乙方應得之報酬,悉依照其所承攬事務完成當時有效施行之『服務規則』辦理,已領取報酬之返還亦同。…」;懷德保險代理人(股)公司外勤各級人員服務規則伍、八規定:「伍、業績之計算:八、各級職人員按月計算業績保費,並發給達成之獎金。事後保件若逢自始註銷、退保、解約、申訴或前六後九等,將溯及當月舉績保件之業績,並返還業績獎金,離職者亦同。」;被告尤宏洋於105年4月11日離職時簽名出具予原告之切結書上記載:「具切結人:尤宏洋,於懷德保險代理人(股)公司任職期間產生之業績如有任何契約自始註銷(契撤)、解約、申訴…等等,本人需協助處理;倘若致使佣金異動或造成客戶的損失,願負報酬返還或損害之責任。」等情,有原告所提出被告不爭執其真正之壽險承攬合約書、懷德保險代理人(股)公司外勤各級人員服務規則、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35頁),可知兩造間已明確約定被告尤宏洋所招攬之保單如有自始註銷、退保、解約、申訴等情形,則溯及當月舉績保件重新計算業績及佣金,被告尤宏洋、許馨月、尤健燁負有連帶返還尤宏洋佣金異動後所溢領佣金報酬之責任。
四、又查,原告主張:尤宏洋於任職期間內所招攬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保單號碼、保險名稱、要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日之20年期保單10份,各要保人嗣陸續向原告申訴要求註銷保單,經聯繫尤宏洋出面與各要保人溝通後,各要保人決定減縮變更保單金額及年限如附表變更前後保單金額及年限欄所示,尤宏洋應領之各保單第1年佣金減少共計231087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要保人李士君105年4月22日聲明書(記載保額80萬元、年期20年,自始變更為保額45萬元、年期10年)、102年11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105年5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業績計算表、佣金計算表、要保人曾文昌105年8月8日聲明書(記載保額35萬元、年期20年,自始變更為保額12萬元、年期6年)、103年10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105年8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業績計算表、佣金計算表、要保人張樸毓105年8月24日聲明書(記載保額20萬元、年期20年,自始變更為保額10萬元、年期10年)、102年6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105年9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業績計算表、佣金計算表、要保人陳惠妹106年2月15日聲明書(記載保額50萬元、年期20年,自始變更為保額17萬元、年期6年)、102年10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106年2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業績計算表、佣金計算表、要保人吳明潤106年10月11日聲明書(記載保額35萬元年期20年,自始變更為保額5萬元年期20年)、101年10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106年11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佣金計算表、要保人許慧君106年11月25日聲明書(記載保額35萬元、保額40萬元、年期20年2份保單,均自始變更為各保額10萬元、年期6年)、102年11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103年12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106年11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2份、業績計算表、佣金計算表、要保人李玉貞107年1月23日聲明書3份(記載保額83萬元、年期20年自始變更為保額29萬元、年期6年;保額36萬元、年期20年自始變更為保額12萬元、年期6年;保額70萬元、年期20年自始變更為保額38萬元、年期10年)、104年6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104年5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104年11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107年1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3份、業績計算表、佣金計算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5至149頁),堪信為真實,足見被告溢領如附表編號1至10保單之第1年佣金分別為34659元、17854元、10002元、26573元、26338元、19292元、22878元、34129元、15324元、24038元,共計231087元,是原告依上揭約定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返還231087元,洵屬有據。至被告所辯其他同仁招攬方式及原告疏未管理監督云云,為原告所否認,且被告所辯縱若屬實,亦與被告所負應連帶返還尤宏洋溢領佣金之義務無影響,故此部分無再予調查之必要,併予敘明。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返還之佣金未約定確定給付期限,而被告3人於107年8月10日收受支付命令後,於同年8月16日提出民事異議狀,則原告請求自107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合於前揭規定,亦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尤宏洋、許馨月、尤健燁連帶給付原告231087元,及自107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八、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十、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合 計 254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保單號碼 │保險名稱 │要保人│被保人│投保日 │變更前後保單金額及年限│ 原業績 │變更後業績│原佣金 │變更後佣金│溢領佣金 │ │ │ │ │ │ │ │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 │1 │EA00000000│富貴人生增額終身壽險 │李士君│李士君│102.10.29 │80萬元20年→45萬元10年│103998 │44241 │60319 │25660 │34659 │ ├──┼─────┼────────────┼───┼───┼─────┼───────────┼─────┼─────┼─────┼─────┼─────┤ │2 │EA00000000│富貴人生增額終身壽險 │曾文昌│曾文昌│103.10.9 │35萬元20年→12萬元6年 │ 43939 │13155 │25484 │7630 │17854 │ ├──┼─────┼────────────┼───┼───┼─────┼───────────┼─────┼─────┼─────┼─────┼─────┤ │3 │DJ00000000│富利人生增額終身壽險 │張樸毓│張樸毓│102.6.3 │20萬元20年→10萬元10年│ 30406 │13160 │17635 │7633 │10002 │ ├──┼─────┼────────────┼───┼───┼─────┼───────────┼─────┼─────┼─────┼─────┼─────┤ │4 │EA00000000│富貴人生增額終身壽險 │陳惠妹│陳惠妹│102.9.27 │50萬元20年→17萬元6年 │ 65136 │19320 │37779 │11206 │26573 │ ├──┼─────┼────────────┼───┼───┼─────┼───────────┼─────┼─────┼─────┼─────┼─────┤ │5 │DJ00000000│富利人生增額終身壽險 │吳明潤│吳明潤│101.10.16 │35萬元20年→5萬元20年 │ 52450 │ 7039 │30421 │4083 │26338 │ ├──┼─────┼────────────┼───┼───┼─────┼───────────┼─────┼─────┼─────┼─────┼─────┤ │6 │EA00000000│富貴人生增額終身壽險 │許慧君│許慧君│103.11.25 │35萬元20年→10萬元6年 │ 44203 │10942 │25638 │6346 │19292 │ ├──┼─────┼────────────┼───┼───┼─────┼───────────┼─────┼─────┼─────┼─────┼─────┤ │7 │EA00000000│富貴人生增額終身壽險 │許慧君│許慧君│102.10.31 │40萬元20年→10萬元6年 │ 50352 │10907 │29204 │6326 │22878 │ ├──┼─────┼────────────┼───┼───┼─────┼───────────┼─────┼─────┼─────┼─────┼─────┤ │8 │EA00000000│富貴人生增額終身壽險 │李玉貞│吳若嫻│104.5.21 │83萬元20年→29萬元6年 │ 84930 │26086 │49259 │15130 │34129 │ ├──┼─────┼────────────┼───┼───┼─────┼───────────┼─────┼─────┼─────┼─────┼─────┤ │9 │EA00000000│富貴人生增額終身壽險 │李玉貞│吳若嫻│104.4.28 │36萬元20年→12萬元6年 │ 37216 │10794 │21585 │6261 │15324 │ ├──┼─────┼────────────┼───┼───┼─────┼───────────┼─────┼─────┼─────┼─────┼─────┤ │10 │EN00000000│退休圓夢增額終身壽險 │李玉貞│吳典鴻│104.10.28 │70萬元20年→38萬元10年│ 71022 │29577 │41193 │17155 │24038 │ ├──┼─────┼────────────┼───┼───┼─────┼───────────┼─────┼─────┼─────┼─────┼─────┤ │合計│ │ │ │ │ │ │ │ │338517 │107430 │23108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