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68號
- 上訴人
- 聯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錫麟
- 訴訟代理人
- 游鉅鎽
黃瑞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菉柚、李銘常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6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