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孟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聯資本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0,435元【 計算式:薪資20萬6,667元+餐飲費2,464元+差旅費3萬1,304元=24萬0,435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惟其中薪資20萬6,667元部分,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之半數即1,658元(計算式:3,315元÷2=1,658元,元以下4捨5入)。 是本件原告應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為2,317元(計算式:3,975元-1,658元=2,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