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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89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89號

原告
魏大喨(本名:黃健治)
被告
虹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少瀾
被告
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賓鄉
被告
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孝橡
被告
捷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威
被告
利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謙
被告
仁維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毅
被告
宏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帥賢
被告
福禾腦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宜璋
被告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桐華
訴訟代理人
劉文傑
被告
皇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定鈞
被告
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明聰
被告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倫
被告
雲端生活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騰彥
被告
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欽
被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和心賢
被告
劉柏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等透過電波通訊的方式由第三人獲得兩造間勞動契約生效的利益... 兩造間之勞動契約瞬然成立,原告此時即對僱主提供勞務使僱主獲得利益... 故任一被告皆應給付原告工資到勞動契約終止日... 」故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美金171,444 元均分為50份,連帶給付原告其中第5 份,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美金171,444 元均分為50份,連帶給付原告其中第5 份」之聲明,除難以自其所述之上開事實理由導出外,其依據為何亦屬不明,更無從推知各被告間應負連帶責任,是原告主張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合 計 1,11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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