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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89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8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魏大喨(本名:黃健治)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虹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少瀾
被告
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賓鄉
被告
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孝橡
被告
捷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威
被告
利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謙
被告
仁維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毅
被告
宏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帥賢
被告
福禾腦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宜璋
被告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桐華
訴訟代理人
劉文傑
被告
皇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定鈞
被告
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明聰
被告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倫
被告
雲端生活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騰彥
被告
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欽
被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和心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107 年9 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上訴人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狀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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