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司補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簽訂土地使用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補字第284號聲 請 人 鄭新民 鄭建良 鄭明恭 白木貴 劉建興 黃碧蓉 黃碧貞 黃碧琴 黃建翔 黃建樺 陳炳煌 朱梓鈴 林聰儒 建方有限公司 林聰儒 莊盈君 何春玲 黃清福 陳永勝 陳雅麗 沈秀連 楊王劉雅兒 王正男 林犁珠 洪聰祺 鄭佩真 鄭三期 何康華 白木貴 洪農 陳君慧 廖峻皇 吳陳秋月 黃敏秀 許碧雲 朱雅甄 楊忠憲 徐迺煥 湯進寶 黎盈杰 詹樹桐 徐迺煥 曾熙堯 張吉銘 周凱宇 黃永祥 陳瑞雲 林沛澄 林吳麗華 楊王劉雅兒 曾熙堯 偉盟工業公司 許正鴻 翟敏 柯耀裕 劉苑香 趙佩琪 許惠玲 鄭仲傑 楊連罔腰 簡永昌 廖瑞芬 楊芷榛 嚴淑樺 陳國義 許惠玲 趙郁芳 趙玉山 李林碧玫 鄭陳紀子 許美秋 賴麗雅 林清榮 曹日北 吳翠娟 楊嘉棋 林信宏 孫耀翔 元氣屋國際有限公司 廖素貞 彭金鼎 科元有限公司 林煌裕 車佳容 陳吳秀吟 溫誌輝 張淑貞 馬德隆 陳綉瑟 陳富裕 吳宗甫 蔡寬裕 陳如茜 吳金燕 趙佩琪 楊正秋 丁桂蘭 洪啟馨 鍾春玉 馮美雲 吳賢彬 李依蒔 曹源龍 吳松樺 興瀧開發實有限公司 陳明珠 林文彬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黃春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市場處間聲請簽訂土地使用契約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聲請人建方有限公司、偉盟工業公司、元氣屋國際有限公司、科元有限公司、興瀧開發實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暨地址、共同代理人黃春風之委任狀,並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為同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所明定。又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同法第69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964,000 元,應徵聲請費5,000 元。且聲請人係由共同代理人黃春風聲請調解,但未提出委任狀。又聲請人建方有限公司、偉盟工業公司、元氣屋國際有限公司、科元有限公司、興瀧開發實有限公司為法人,有法定代理人,但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