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32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329號

原告
三立裝潢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芝慧
訴訟代理人
林成奇
被告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章世璋為被告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而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7年3月間解散,業經選任章世璋會計師擔任清算人,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公司變更登記表、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在卷可稽,自應由章世璋為承受之聲明,然章世璋迄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章世璋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