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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駱文豪

  • 原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尚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518號原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江禾畬 被   告 尚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因未 獲會晤本人,107年5月2日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 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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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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