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8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85號

原告
朗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展羽
訴訟代理人
徐憶雯
被告
政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季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地在設於臺北市士林區,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又查兩造簽立合約書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