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85號
- 原告
- 朗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展羽
- 訴訟代理人
- 徐憶雯
- 被告
- 政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褚季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地在設於臺北市士林區,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又查兩造簽立合約書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