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85號原 告 朗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展羽 訴訟代理人 徐憶雯 被 告 政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季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地在設於臺北市士林區,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又查兩造簽立合約書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