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85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朗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展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政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2 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準用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