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85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朗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展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政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2 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準用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