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吳若萍
- 法定代理人顏錦義、林尚能
-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884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被 告 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尚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同法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用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電費新臺幣30,315元,而查被告之營業所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有其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考,此外契約對於電費之給付,並未定有債務履行地,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為妥。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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