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8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884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顏錦義
- 訴訟代理人
- 黃耀鋒
- 被告
- 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尚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同法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用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電費新臺幣30,315元,而查被告之營業所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有其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考,此外契約對於電費之給付,並未定有債務履行地,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為妥。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