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905號 原 告 泉興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園 訴訟代理人 陳玉霞 被 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庭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