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賃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董華蔓
- 原告禾成建設有限公司法人、因給付租賃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意創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026號 原 告 禾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華蔓 訴訟代理人 吳鏡瑜 原告因給付租賃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意創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41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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