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賃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026號 原 告 禾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華蔓 訴訟代理人 吳鏡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意創意有限公司間給付租賃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 萬4100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先後繳納裁判費共計15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溢繳部分500 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