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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026號

給付租賃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禾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華蔓
訴訟代理人
吳鏡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意創意有限公司間給付租賃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 萬4100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先後繳納裁判費共計15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溢繳部分500 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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