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2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211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訴訟代理人
- 陳尚群
- 訴訟代理人
- 羅人皓
- 訴訟代理人
- 劉承梓
- 被告
- 景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欽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2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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