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2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211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訴訟代理人
- 陳尚群
- 訴訟代理人
- 羅人皓
- 訴訟代理人
- 劉承梓
- 被告
- 景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欽銘 原住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
- 訴訟代理人
- 廖威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