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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21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211號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尚群
訴訟代理人
羅人皓
訴訟代理人
劉承梓
被告
景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欽銘 原住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
訴訟代理人
廖威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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