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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小字第23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告
中華賓揚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川
被告
張富勇

      廖桓(原名:廖宏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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