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41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小字第2410號
- 原告
-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翔玢
- 訴訟代理人
- 葉泰良
- 被告
- 香港商夢廣場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藤本秀豊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小字第241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5 日中午12時17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375元,及自民國107 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8,375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被告於民國106 年6 月1 日至6 月10日向原告訂購商品但違約,依兩造間買賣契約,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供擔保金額免為假執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