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5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小字第2410號 原 告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訴訟代理人 葉泰良 被 告 香港商夢廣場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本秀豊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小字第241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5 日中午12時17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375元,及自民國107 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8,375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6 年6 月1 日至6 月10日向原告訂購商品但違約,依兩造間買賣契約,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供擔保金額免為假執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