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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447號

返還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鬼斧工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和
訴訟代理人
陳君薇

原告因返還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929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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