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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吳若萍
  •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林榮輝

  •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立天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473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楊博聖 被   告 立天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裁定於同年6 月21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繳裁判費,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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