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7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727號
- 原告
- 中達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芳亭
- 訴訟代理人
- 呂德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720-CKX機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中僅記載被告「720-CKX機車」,惟未檢附被告之真正姓名、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