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8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80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愛思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瑄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學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