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1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113號
- 原告
- 劉美蘭
- 訴訟代理人
- 何孟臨
- 被告
- 坤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木川
- 被告
- 藍心悌
- 被告
- 藍俊德
- 被告
- 藍心琪
- 被告
- 亮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張謙謙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玉諠律師
郭玉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