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3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363號

原告
何沛珊
被告
美廷商行即徐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 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36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7 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7 月26日送達原告,由其父代收,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今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