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4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441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友茂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惠全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
- 送達代收人
- 黃佩雯 住臺北市○○○路0段00號9樓之3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2
- 住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29號5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亦康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198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