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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441號

返還代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441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友茂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惠全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
送達代收人
黃佩雯 住臺北市○○○路0段00號9樓之3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2
住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29號5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亦康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198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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