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5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53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小字第3539號

原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被告
佳香餐飲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怡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出租契約書第17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佳香餐飲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2月19日因營業之需要,向訴外人即供應商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指定:FUJI XEROX D2263彩色數位式影印機1 臺,機號:135293(下稱系爭影印機),由原告購買後出租予被告佳香餐飲有限公司使用收益,再由被告佳香餐飲有限公司分期攤還原告融資之金額,雙方並簽訂租賃契約書(編號:126Z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契約),系爭契約之附表⑷載明租賃期間自103 年12月1 日起60個月,附表⑸載明每期(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2,400 元(含營業稅)及給付方式。惟被告佳香餐飲有限公司自107 年5 月1 日(第39期)起即未付租金,原告發函定期催告,仍未獲置理,構成契約終止事由。依系爭契約第9 條之約定,被告佳香餐飲有限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並應支付原告剩餘未付之租金(即租金總額扣減已付租金),計52,800元(計算式:【60-38】期×2,400 元=52,800元)。又被告黃怡華為系爭契約之連帶債務人,應與被告佳香餐飲有限公司連帶負給付責任。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系爭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2,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出租契約書、客戶付款紀錄表及107 年7 月19日臺北信維郵局第15483 號存證信函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查系爭契約第9 條第1 項約定:「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或違反本契約任一條款,且經出租人催告後合理期間內未能補正或改正時,出租人得終止本契約,承租人應於本契約終止日將標的物歸還給出租人,及對出租人支付未付之租金(即租金總額扣除已付租金),所有尚未到期之租金應以本契約終止日為到期日。」、第11條第1 項約定:「承租人若遲延履行本契約之一切付款義務時,承租人應支付自原應付款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以週年利率14.6% 計算之遲延利息。」、第12條約定:「承租人對於本契約所生之債務,連帶債務人與承租人對於出租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本件被告僅付款至第38期,自107 年5 月1 日起即未再給付,原告於107 年7 月19日以臺北信維郵局第23639 號存證信函定期催告於5 日內清償,有上開存證信函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惟被告迄今仍未清償,原告主張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並請求剩餘未付租金(含所有未到期之租金),合於前揭第9 條第1 項之要件,洵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件未付之租金共計52,800元(計算式為:2,400 元×22=52,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0月11日起(見本院卷第39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 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賴敏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