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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723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723號

原告
華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楓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美康雅香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香港商美康雅香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被告法定代理人年籍、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地址,並無法送達;且未提出被告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若具當事人能力,被告應受合法送達之法定代理人真實姓名及年籍等資料,致令訴訟無從進行,因上欠缺可以補正,所以依前述的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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