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83號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簡單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