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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83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839號
原   告
協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誼
訴訟代理人
黃茂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勵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群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貳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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