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9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982號
- 原告
- 兢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柏勛
- 被告
- 紘安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簽訂儀器租賃暨試劑供應合約書第13條約定,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2頁),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