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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982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982號

原告
兢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勛
被告
紘安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簽訂儀器租賃暨試劑供應合約書第13條約定,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2頁),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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