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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0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黃珮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00號

原告
林姿君
被告
聯律商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並經其同居人收受,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 紙、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各1 份附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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