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015號原 告 黃詩涵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杰倫商務中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