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1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188號
- 原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志佶
- 訴訟代理人
- 江艾芸
上列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榮運物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捌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