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195號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 告 普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被 告 李宇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