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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221號

給付廣告委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221號

原告
經緯廣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凱智
被告
謙正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委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聲請支付命令經合法異議視為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500元,尚欠500元未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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