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2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221號
- 原告
- 經緯廣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凱智
- 被告
- 謙正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委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聲請支付命令經合法異議視為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500元,尚欠500元未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