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委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221號原 告 經緯廣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凱智 被 告 謙正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委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聲請支付命令經合法異議視為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已繳500元,尚欠500元未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