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394號原 告 藍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慶 被 告 百威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倫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係指本於一定權利義務關係而生之訴訟而言。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復為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被告營業所所在地桃園市八德區,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參,而卷內設備租賃合約書僅被告公司印文,無原告公司印文,不足認兩造約定本院為管轄法院,無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從而,本件無合意管轄之約定,原告自應向被告營業所所在地桃園市八德區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劉曉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