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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修繕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詹駿鴻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
    楊大緯

  • 原告
    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彭志權

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北小字第4416號 原   告 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緯 訴訟代理人 黃柏人 被   告 彭志權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小字第4416號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於中華 民國107 年12月17日上午12時50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7,000元,及自民國107 年9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7,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任職原告期間之民國107 年3 月13日破壞原告服務之大直米蘭大樓之監視系統造成原告賠償新台幣37,000元之損失,並出具切結書給原告,原告依切結書承諾之法律關係,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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