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4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4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酷番茄娛樂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日達
- 訴訟代理人
- 林筠芝
林資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合翻譯有限公司間給付翻譯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