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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483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48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少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彥澄即永鈺家居企業社等間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2 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上訴之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483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定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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