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519號
- 原告
- 逄守能
- 被告
- 全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紹顥
- 訴訟代理人
- 林雨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旅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十日內補正印度國內航空JET AIRWAYS之全名及臺灣區辦事處或分公司之地址;印度簽證核發及撤銷單位全名及臺灣區辦事處之地址,並提出原告之護照號碼,以利本院發函查詢相關事項。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