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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580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580號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周淑嬌
被告
國際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衍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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