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7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魏忠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梭傢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北小字第473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梭傢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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