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7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魏忠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梭傢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