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795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郭力菁

上訴人
即被告
均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文中
被上訴人
即原告基泰台大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健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