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919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鄧德倩

原告
基泰台大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訴訟代理人
陳信智
被告
均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文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3 月13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