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919號原 告 基泰台大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訴訟代理人 陳信智 被 告 均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文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3 月13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