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9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948號 原 告 張藝薰 被 告 蔡美玉即涵漾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系爭訂購單所載「利息轉黑焰燃脂×1 堂」等語,所指內容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 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