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94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陳瑜

原告
張藝薰
被告
蔡美玉即涵漾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系爭訂購單所載「利息轉黑焰燃脂×1 堂」等語,所指內容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