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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5011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吳若萍

上訴人
即被告
希羅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東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帕格數碼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4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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